1.
查封時,系爭土地上有一間建物占用(門牌號碼為中山路281號),惟實際使用情 形,請投標人自行查證,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,不在拍賣範圍內,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,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,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。
4.
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,有優先承買權。 六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,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,拍定後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。
5.
拍定(或承受或特拍應買)人應承擔拍定(或承受或准予應買)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。但如有因拍定(或承受或應買)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,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,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。
6.
拍賣之土地,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,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,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,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,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