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標的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稱係既成道路,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,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,拍定後不點交。
2.
於核定拍賣條件時(113年1月8日),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,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「東 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(90年5月21日發布)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住宅區」,後 續拍賣程序進行中,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,拍定後,不得執 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,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。
4.
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,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,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,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,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