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
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,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,27-4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,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鄰居稱現為其他共有人使用中。本院復於民國112年12 月11日再執行履勘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,27-4地號土地為雜樹林,無 路可達;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六、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,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,拍定後不點交;土地共有人有 優先承購權。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,業經分割共有物、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(和)解成立者,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,請應買人注意。
5.
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〕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或 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,應自行負責。
6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