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
本標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,761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為雜樹林,827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空地、部分棚架種植果樹;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。六、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,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,拍定後不點交,各該土地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。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,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。又各該土地共有 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。 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,業經分割共有物、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(和)解成立者,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,請應買人注意。
4.
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〕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,應自行負責。
5.
827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,如就該827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、民法第460條之1 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,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,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 地共有人前。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,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。
6.
827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(含果樹)均不在拍賣範圍,拍定後不點交。
7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
8.
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,於辦理移轉時,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繳清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