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
本標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,567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;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 六、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〕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或 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,應自行負責。
4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
5.
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,於辦理移轉時,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繳清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