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
本標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,
4.
564地號土地上有雜樹林,有部分為墳墓;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 六、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,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,拍定後不點交,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,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。又各該土地共有 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。 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,業經分割共有物、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(和)解成立者,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,請應買人注意。
5.
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〕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