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分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標依次順序拍賣,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,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,如有投標亦不拍定。債 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,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。
3.
730地號,分別 位於北37線(侯牡公路)電桿(雙瑞桿線150 C0449AA
4.
東方約250公尺、電 桿(雙瑞桿線145 C0449 BC
5.
西方約41公尺、電桿(雙瑞桿線138 C0450 AA
7.
714地號部分道路經 過,其餘土地無路可達。
8.
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,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;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,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;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,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,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,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,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,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。
9.
本件分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標依次順序拍賣,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,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,如有投標亦不拍定。債 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,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。
10.
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:1,014,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