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查封時,地政人員指界稱842地號為墓園。債 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墓園,占用情形不明。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。
4.
本件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,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,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。如就優 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,應循實體訴訟解決,請投標人注意。六、本件僅就土地拍賣,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,拍定後不點交。
5.
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 限。〕,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, 應自行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