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查封時,地政人員指界稱1244-5地號為雜樹 林。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為共有,僅就債務人持分執行。惟實際使用情 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
4.
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;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。六、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trial分割共有物、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(和)解成立者,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,請應買人注意。
5.
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,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: 「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,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,其移轉 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」。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,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,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者,應自行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