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
於本院112年8月28日查封期日,地政人員依航照圖進行指界,稱332地號土地位於佳民國小之 西北方向約1公里處,其上為原始林,無建物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。
4.
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,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,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,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。
5.
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,應買人應符合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」所定之資格, 始得應買或承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