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履勘時,地政人員指界稱277地號為雜樹林,無 臨路,債權人稱標的物為債務人自用。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陳報稱, 277地號為農牧用地,土地上全部為雜木及灌木,無建物。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。
4.
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 限。〕,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, 應自行負責。六、本件標的物未臨路,須由鄰地出入,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,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,請投標人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