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於本院112年10月17日查封期日,地政人員稱68建號建物1樓有增建廚房、雨遮。債務人配偶 在場稱房屋會漏水,有裂縫,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,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2.
201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,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,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 不符,請求增減價金。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,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記。本建物坐落1436地號土地上,該土地非債務人所有,占用使用權源不明,拍定後之占用 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。
3.
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,合併拍賣,以總價最高者得標。
4.
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,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。本件土地所有權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,有優先購買權。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,須待訴訟確定,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