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392地號土地上除本件暫編386建號建物外,尚 有其他建物、部分空地有雜物。債務人姑姑在場稱,林姓建物共有人將該屋借給其與債務人 之兄居住,債務人有時也會回來住,房子沒有另外出租出借給他人,
2.
三十年前債務人姐 姐從頂樓跳樓往生,房子會漏水。依鑑價報告所載,建物為加強磚造,整體保養維護情形普 通,出入巷道狹窄。
3.
以上等情,本院不為實體認定,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,本件建物占用鄰地之基地即
4.
396地號土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,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,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,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,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,拍定後均不點 交。
6.
暫編38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面積以實測為準,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,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,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。 六、優先承買權:1.非共有人拍定,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且依66年度法律座談會第21號見解,建物共有人優先基地共有人。2.主張優買者,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。
7.
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,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