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 二民國112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,據地政人員指出60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3段17巷2號建物南方270公尺之雜木林,無路可達;653 地號土地上有同路3段17巷1號建物部分占用,及該建物旁花圃與空地;661地 號土地部分係空地,作為安信汽車保養廠之停車場使用,部分有同路3段15號 建物部分占用;
2.
668地號土地上有上開15號建物占用;669地土地部分有 上開15號建物占用,部分有該15號建物後方之棚架、鐵皮占用,部分係位於 該15號建物後方之空地。債權人陳報據上開15號建物屋主表示,該建物係祖 輩興建,其為土地共有人,建物係自有自住等語。上開建物、地上物所有權 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,且不在拍賣範圍內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5.
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: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;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,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。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,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,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,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。
6.
669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時,就其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,且其優先權優於該 土地共有人。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,須待訴訟確定,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。
7.
無抵押權登記。 六、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。(113年4月25日起至113年7月24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