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56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「住宅區」、567-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「溝 渠用地」,且566地號土地為83使字第273號使用執照(81鶯建字第1590號 建造執照)之建築基地(法定空地),
2.
567-1地號土地為66使字第262 號使用執照(65建字第897號建造執照)之建築基地(法定空地)。法定空 地可能無法使用,或受有嚴格使用限制。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、是否 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,投標前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理人,再向有關機 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。
4.
567-1地號土地現況為 道路用地。本件為拍賣債務人土地應有部分,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 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5.
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,可能需相當時日(數月至數年不等)。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,於該爭議確定時,始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。
6.
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部分土地(即無優先 承買權部分之土地),仍需依法繳交尾款。
7.
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、本院郵寄之通知、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,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,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。六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,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。
9.
若有停止、撤回、撤銷、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,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,縱 已拍定,本院亦得撤銷拍定,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,應買人、拍定 人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均不得異議,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,請 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。
10.
因虛偽、未據實、及時陳述及 提供資料、隱匿資料、偽造文書、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(均包括口頭說 明及書面文件),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,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,債 權人、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,負擔賠償責 任。
11.
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,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情形,得由本院撤銷拍定,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,應買 人、拍定人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均不得異議,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 標,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