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院於88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地政人員指稱:
2.
1754地號上有其他共有人之建物數間佔用,惟仍應以實測為準。
3.
本院於112年9月27日現場履勘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地政人員指稱:1467 地號上有二間房子坐落,磚造水塔一座及部分為空地;1754地號上有房屋 數間,惟仍應以實測為準。
4.
債權人於112年10月16日具狀陳報:地上房屋門牌為後龍鎮東明里六鄰130 號、130之1號,均為債務人之親戚(共有人〉所有。
5.
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,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,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。
6.
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,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。 六、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,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,拍定後不點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