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係拍賣甲,乙,丙標土地之應有部分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2.
乙標標的於112年7月11日現場指界,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指出,149─1地號土地位於537475號電桿向西偏北約310公尺處,雜草林木叢生,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(無路可達);155─1地號土地位於537475號電桿向西北約400公尺處,雜草林木叢生,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(無路可達);160─1地號土地位於537475號電桿向西約250公尺處,雜草林木叢生,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(無路可達);161地號土地位於537475號電桿向西偏南約155公尺處,雜草林木叢生,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(無路可達);162地號土地位於537475號電桿向西約165公尺處,雜草林木叢生,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(無路可達);335地號土地位於537475號電桿向西約110公尺處,雜草林木叢生,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(無路可達)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3.
以上不動產分甲、乙、丙標分別應買,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,合併應買,請應買人分別出價,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,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為優先,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,以抽籤決定。
5.
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,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,於應買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,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,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,縱使拍定,亦得撤銷。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,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。
6.
優先承買權:本件應買甲、乙、丙標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,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,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,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。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,須待訴訟確定,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