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86年8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,上開土地上種植稻田,並有祖先溫姓之墓地,假扣押債權人表示稻田為共有人所有。執行法院復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再執行履勘時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,197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道路,道路下方是果園,上方是檳榔園,另有一座墳墓;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
4.
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,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,拍定後不點交;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。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,業經分割共有物、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(和)解成立者,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,請應買人注意。六、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〕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,應自行負責。
5.
本件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(含果樹)與墳墓均不在拍賣範圍,拍定後不點交。
6.
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,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。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,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。
7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
8.
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,於辦理移轉時,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繳清事宜。
9.
投標地址: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。網址:HTTP://WWW‧TFA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