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
534─3地號土地均為堤防內之土地,其中534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農作物,上有抽水設備,部分雜草,534─
4.
534─3地號土地現為雜草,無明確土地分界。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,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,拍定後不點交。
5.
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(如係共同投標,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),則其餘共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,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。共有人僅得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,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;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,剩餘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