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據地政人員指界稱:拍賣標的均混合使用、界線不明,
2.
193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占用,其他部分均有磚造平房、磚造樓房數棟佔用,其中一間在187地號土地上(門牌:中山路144之1號),其中一間在195地號土地上(門牌:中山路146巷6號)。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,權屬不明,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,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,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,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基地出賣時: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(租地建屋,如民法第425條之
5.
土地法第104條等),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,執行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。
6.
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(如係共同投標,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),則其餘共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,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,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。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,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,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。
10.
190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;193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。使用分區是否變更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六、本標別拍賣之
11.
195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,實際土地使用情形及法令限制,請應買人先行查明注意。
12.
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,須待訴訟確定,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轉證書,投標人應自行考量。
13.
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、差額地價、工程受益費、書狀費等費用,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,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。
14.
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:貳佰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元,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