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拍賣之不動產查封(履勘)時,會同地政人員指界,所指處上有檳榔樹、 荔枝樹,據債權人代理人稱,何人使用不明,有無分管契約不明;惟實際 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因土地使用權源不明,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。
2.
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,有無分管契約不明,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拍賣之土地上有不明何人種植檳榔樹、荔枝樹等作物,不在拍賣範圍內,投標人請注意。
4.
本件土地係耕地,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,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 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,不在此限。六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(例如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凶宅、漏水、地震受創、墳墓、窪地 等)無擔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