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於民國86年8月14日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:「本件土 地分散山頭,為無人居住使用林地、道路用地。」。於112年5月23日履勘 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:「45-5地號土地位於編號508077 電線桿西南方約39公尺處,45-10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線桿西南方約27公尺 處,上開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,均無建物及經濟作物,且均無路可達;45-1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線桿西南方約35公尺處,現況為產業道路。」。45-
2.
45-10及45-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。惟現 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(例如:公用地役關係、政府機關價購、徵收、法 定空地等)如何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3.
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,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6.
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;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,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;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,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,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,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,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,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