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拍賣之不動產查封(履勘)時,會同地政人員指界,所指處種植玉米,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,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,無出租、無出借,無分管契 約;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, 無分管契約,拍定後不點交。
2.
拍賣之土地上有債務人、第三人種植玉米等作物,不併同查封拍賣,投標 人請注意。
3.
本件土地係耕地,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,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 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,不在此限。
4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(例如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凶宅、漏水、地震受創、墳墓、窪地 等)無擔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