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據鑑估報告稱土地為田埂,部分有第三人種植樹木,第三人樹木非在拍賣之列,且係拍賣應 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。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,私法人 投標時,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,並取得 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。
4.
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。 六、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。
5.
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檢算面積存有差數,且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容許誤差之範圍,實際面積應以鑑界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