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查封時,據債務人、地trial稱:拍賣建物係債務人自住,編號2土地為屋前巷道,應買人請自行查證,拍定 後除編號2土地不點交外,其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。
3.
編號2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,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,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,拍定後亦不點 交。六、拍賣之建物,其中有增建部份,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,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,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,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,與本院權責無關
4.
本件第一拍價格係以前案(112年司執字第81188號)鑑價報告及第
6.
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,法院拍賣,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,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。
7.
拍定(或承受或特拍應買)人應承擔拍定(或承受或准予應買)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。但如有因拍定(或承受或應買)成立與否而爭執者,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,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