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拍賣之不動產查封(履勘)時,會同地政人員指界,所指處上種檳榔樹,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,為債務人自行使用;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。如債權人所述屬實,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,但如有 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,本院得不點交,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 點交,本院得撤銷拍定。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,逾期未陳報即 視為毋庸點交。
2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(例如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凶宅、漏水、地震受創、墳墓、窪地 等)無擔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
3.
本件土地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有不一致之情形(超出法定公差)。
4.
拍賣土地上檳榔樹等作物之價值,本院已列入底價,惟就實際種類數量投標人請自行查證,種類數量如有增減或有滅失之情事,投標應買拍定人、 執行當事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。拍定後若可點交,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