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
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,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,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、地價稅、房屋稅、執行費用後,已足清償債權時,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,縱經拍定,亦得撤銷其拍定。
3.
本件拍賣土地為既成道路,應買人請自行查證。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,有無分管協議不明,拍定後不點交,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,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
4.
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,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,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。六、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。
5.
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(土地所有權為部分公有及部分私有,所有權為私有部分市府尚未取得,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)(取得方式 未載明,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