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查封時,據地政指界人員稱:系爭土地相鄰,其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佔用 (門牌:角帶圍90號)。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:系爭土地現況為部分未保存 登記建物坐落、部分空地及道路使用。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,不在拍 賣範圍內,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,係拍賣應有部分,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,請應買人自行查證,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,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。惟聲明優先承買時,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;且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,請投標人自行 注意、查證,嗣後如有爭議,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。六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,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,拍定後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。
4.
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,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,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。
5.
拍賣之土地,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,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,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,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