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法院 112賢127128

臺南市新營區下角帶圍段41-3地號

應買 不點交 待拍
403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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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4/4/8 更新
拍賣日期:
2024/4/4 ~ 2024/07/03
案件種類:
土地
總底價:
403.2
保證金:
80.7
總坪數:
157
坪單價:
2.6萬/坪
持分地坪:
157 坪
總現值:
207.6 萬
拍後增值:
-195.6 萬
使用分區/類別:
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
王小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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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法拍資料


土地 (2)
1.
臺南市 新營區 下角帶圍段 41-3地號,面積 371 m2,持分 1/1,288 萬
(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)
2.
臺南市 新營區 下角帶圍段 41-7地號,面積 148 m2,持分 1/1,115.2 萬
拍賣紀錄 (3)
1拍,2024/2/20,總底價 630萬,保證金 126萬,坪單價 4萬/坪,流標
2拍,2024/3/12,總底價 504萬,保證金 100.8萬,坪單價 3.2萬/坪,流標
3拍,2024/4/2,總底價 403.2萬,保證金 80.6萬,坪單價 2.6萬/坪,流標
法院筆錄 (5)
1.
查封時,據地政指界人員稱:系爭土地相鄰,其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佔用 (門牌:角帶圍90號)。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:系爭土地現況為部分未保存 登記建物坐落、部分空地及道路使用。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,不在拍 賣範圍內,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,係拍賣應有部分,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,請應買人自行查證,拍定後不點交。
2.
有抵押權設定,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。
3.
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,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。惟聲明優先承買時,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;且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,請投標人自行 注意、查證,嗣後如有爭議,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。六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,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,拍定後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。
4.
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,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,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。
5.
拍賣之土地,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,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,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,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,
土地增值 (2)
1.
臺南市 新營區 下角帶圍段 41-3地號
371 m2 × (1/1) × 4,000 元 - 288 萬元
= -139.6萬元
2.
臺南市 新營區 下角帶圍段 41-7地號
148 m2 × (1/1) × 4,000 元 - 115.2 萬元
= -56萬元
鄰近待拍
2024/5/7
1拍 不點交
61.8 坪 / 282 萬
2024/5/8
2拍 不點交
65.8 坪 / 96 萬
2024/5/21
1拍 點交
38.4 坪 / 580 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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