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現場查封時,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,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,拍賣兩筆土地均為雜竹林,惟編號1土 地無路可達,請投標人注意。又據鑑價報告所載,拍賣兩筆土地現況為竹林、 果樹及雜木雜樹。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,雜草叢生,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 上是否有其他建物、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。
3.
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,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,如未到場,則由本院指定,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 償全部債權額、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,其餘標別縱有投標,亦不 予拍定;縱經拍定,亦得撤銷。六、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。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:「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