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現場查封時,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,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,拍賣土地為雜竹林、無路可達,請投 標人注意。又據鑑價報告所載,拍賣土地現況為竹林、雜木樹。惟本件拍賣土 地面積較大,雜草叢生,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物、墓碑等占用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
3.
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,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,如未到場,則由本院指定,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 償全部債權額、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,其餘標別縱有投標,亦不 予拍定;縱經拍定,亦得撤銷。六、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。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:「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,不在此限。」,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,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,應自行負責。
4.
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,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,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,拍定後不點交。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,若由共有人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