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
,據地政人員指出查封土地現有磚造平房及磚造二 合院一部。本件現場指界時,地政人員稱為道路用地。另據鑑價報告指出,現 況已開闢為道路,屬於道路用地。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,倘非共有人拍定,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
4.
依臺南市新化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(或公共設施用地)證明書記載,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,屬政府應徵收而尚未徵收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,倘權屬尚為私有,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「公共設施保 留地」,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,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 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。六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,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,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(如: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/凶宅、 海砂屋/土地面積短少……等),請求撤銷拍定。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 查明,審慎投標。
5.
拍定(或承受或特拍應買)人應承擔拍定(或承受或准予應買)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。但如有因拍定(或承受或應買)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,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,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。
6.
拍賣之土地,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,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,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,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,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