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
596-2地號 土地為水利用地,596地號土地其上種植農作物,土地上之農作物,依法為 土地之部分,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、債務人查報,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 主張權利,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。
5.
據債務人稱,596地號土地出租給第三人李O生,租用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 至119年12月31日止,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拍 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皆為共有狀態,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,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,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,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。
7.
拍賣596地號土地為耕地,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,未附於投標書內者,投標無效。 六、拍賣之596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,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: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,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:〈1〉出租耕地之承租人。 〈2〉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。〈3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。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,定期抽籤決定之,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,則其餘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;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人時,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
8.
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(如係共同投標,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),則其餘共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,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,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,而不得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