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
945-5地號土地為相鄰,其西側臨路,945-5地號土地 西南側有水井一口,其上種植農作物,土地上之水井,未經鑑界無從確定 是否坐落拍賣土地上,依法為土地之一部分,亦在拍賣之範圍(但不含抽 水設備),土地上之農作物,依法為土地之部分,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 人、債務人查報,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,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 行協議補償事宜,據債務人稱,同段945-5地號土地出租給第三人李O生, 租用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3.
945-4地號西側有部分為磚造平房之坐落基地,據債務人陳報稱第三人所有 門牌號碼為大庄村酒姑路53之1號之建物,有部分坐落於945-4及945-5地號 土地上,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拍賣之945-4地 號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,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,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,故945-
5.
拍賣標的皆為耕地,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,未附於投標書內者,投標無效。 六、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,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: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,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:〈1〉出租耕地之承租人。〈2〉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。〈3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。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,定期抽籤決 定之,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,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;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,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
6.
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(如係共同投標,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),則其餘共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,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,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,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。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