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法院 111丁36069二

雲林縣二崙鄉大庄段945-4地號

應買 點交 停拍 內容變更
281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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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4/4/8 更新
拍賣日期:
2024/4/12 ~ 2024/07/11
案件種類:
土地
總底價:
281.6
保證金:
56.4
總坪數:
604.7
坪單價:
0.5萬/坪
持分地坪:
604.7 坪
總現值:
219.9 萬
拍後增值:
-61.7 萬
使用分區/類別:
楊雅筑
楊雅筑
法拍專員
經紀業:台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地 址: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17號8樓之6

詳細法拍資料


土地 (2)
1.
雲林縣 二崙鄉 大庄段 945-4地號,面積 370 m2,持分 1/2,26.1 萬
2.
雲林縣 二崙鄉 大庄段 945-5地號,面積 1,814 m2,持分 1/1,255.5 萬
拍賣紀錄 (4)
1拍,2024/2/21,總底價 439.8萬,保證金 88萬,坪單價 0.7萬/坪,流標
2拍,2024/3/13,總底價 351.9萬,保證金 70.4萬,坪單價 0.6萬/坪,流標
3拍,2024/4/3,總底價 281.6萬,保證金 56.4萬,坪單價 0.5萬/坪,流標
停拍,2024/4/24,停拍
法院筆錄 (6)
1.
據地政人員稱945-
2.
945-5地號土地為相鄰,其西側臨路,945-5地號土地 西南側有水井一口,其上種植農作物,土地上之水井,未經鑑界無從確定 是否坐落拍賣土地上,依法為土地之一部分,亦在拍賣之範圍(但不含抽 水設備),土地上之農作物,依法為土地之部分,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 人、債務人查報,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,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 行協議補償事宜,據債務人稱,同段945-5地號土地出租給第三人李O生, 租用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3.
945-4地號西側有部分為磚造平房之坐落基地,據債務人陳報稱第三人所有 門牌號碼為大庄村酒姑路53之1號之建物,有部分坐落於945-4及945-5地號 土地上,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拍賣之945-4地 號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,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,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,故945-
4.
945-5地號土地拍定後皆不 點交。
5.
拍賣標的皆為耕地,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,未附於投標書內者,投標無效。 六、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,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: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,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:〈1〉出租耕地之承租人。〈2〉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。〈3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。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,定期抽籤決 定之,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,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;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,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
6.
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(如係共同投標,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),則其餘共有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,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,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;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,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。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,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。
土地增值 (2)
1.
雲林縣 二崙鄉 大庄段 945-4地號
370 m2 × (1/2) × 1,100 元 - 26.1 萬元
= -5.8萬元
2.
雲林縣 二崙鄉 大庄段 945-5地號
1,814 m2 × (1/1) × 1,100 元 - 255.5 萬元
= -56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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