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
979-1地號土地為相鄰,其北側臨灌溉溝渠及對外聯繫 道路,其上有鋼鐵造建物(即所拍賣之46及136建號建物)及圍牆,於112 年6月20日地政人員稱136建號建物為原46建號建物之增建,系爭建物入口 處設有公廟設置神像,一樓前面為辦公室區域,其餘為工廠作業區,內有 兩個大型冷凍設備,用於存放農產品,另由樓梯通往二樓夾層前面區域為債務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,後面區域為廠房作業區,內有大型電梯,屋頂 有2個水塔。
3.
據債務人家屬稱廠房內有設置消防設備及中央空調,目前居住於二樓夾層 之前段部分,其餘作為公司營業使用,據債務人陳報所拍賣之46及136建 號建物,現出租給第三人紅豆農業生技有限公司(現更名為:茗曜農業生技 有限公司),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,租金每月新台幣 10萬元,並提出經公證之租約影本為證,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4.
經雲林縣政府民國112年6月27日府建用二字第1120543194號函稱,
5.
979-1地號土地上之違章建築,前於105年11月2日已列管排拆在案,惟近 期未將之列入拆除計畫。因拍賣之土地、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公司占 有使用,又編號1至4之動產已與建物作一體使用,故拍定後上開土地、建 物及編號1至4之動產均不點交,另編號5至6之動產查無出租、出借等情 形,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,故編號5至6之動產拍定後得點交,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,本院得不點交。又除編號1至6之動產外,其餘動產 非拍賣效力所及。
8.
5至6之動產)。 六、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,於投標時檢具:
9.
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最新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;
10.
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 件;並附於投標書,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使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,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,不得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,請應買人注意。 另優先承買權人亦應提出無自用農舍之證明文件。
11.
拍賣標的為耕地,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,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,投標無效。
12.
拍賣之土地皆為重劃區內耕地,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:重劃區內耕 地出售時,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:〈1〉出租耕地之承租人。〈2〉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。〈3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。倘同順序有2人 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,定期抽籤決定之,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人時,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即無優先承買權。
13.
耕地承租人,需提出證明文件,始有優先承買權(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條、土地法第107條、民法第460條之
17.
136建號建物為農舍,依法應與其坐落 用地併同移轉所有權,且為使房地合
18.
土地整體開發利用,增加經濟價 值,故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,應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,優先承買 權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。
19.
本案拍賣建物,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、輻 射污染、海砂屋、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,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 之情事,應自行查證,審慎投標,以免受損。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 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,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 求撤銷拍定。
20.
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,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及被拆除之危險。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面積以實測為準,且債權 人、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,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。
21.
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、差額地價、工程受益費等費用,拍定 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 明,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