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民國112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,地政人員指稱依現場所示,可通往本件土 地之道路有柵欄圍住,無法進入至現場。依航照圖所示,現場為雜樹林、 有一條道路、有無建物不明。
2.
依鑑價報告所載,據現勘當日地政人員提供之航照圖顯示,本件土地雖有 鄰接農路,然因農路上有鐵柵欄阻隔,致現場當日無法抵達標的位置,從 航照圖可知,本件土地主要為雜木林。
3.
上開土地如有建物坐落,該等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,所有權人及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,請應買人注意,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。
5.
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,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,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。
6.
本件土地如有建物坐落,該建物所有權人,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,有優先承買之權。 六、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,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,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,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。
7.
本件因共有人眾多,如拍定,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,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,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,請應買人注 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