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勘測時陳稱651及651-1地號土地為本件標的建物坐落之基地,建 物內堆滿物品,據鄰居表示債務人鮮少返回,目前居住市區,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。
3.
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,拍定後均不點交,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。共 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,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購買。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,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,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,失其效力。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,如拍定後或拍定前,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(如經分割共有 物、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(和)解成立者等),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,請投標人注意。六、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;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618-2及616-1地號土地(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),占用之土地 不在拍賣範圍,請投標人注意。
4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。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
5.
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查覆本件標的自民國39年至今,皆無犯罪或報案紀錄,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
6.
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,於辦理移轉時,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、差額地價繳清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