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據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,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及家人自住使用,無出租或出 借他人;地政人員指稱457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,406地號土地係道路。本件拍賣建 物係集合住宅。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建物牆面部分有壁癌及油漆剝落,一處天花板鋼筋裸露,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,俾決定是否應買,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。本件建物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。
3.
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,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、海砂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 水、火災受損、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,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,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,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。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,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,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,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,俾決定是否應買,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。六、本標內暫編第929建號之建物,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,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當事人及拍定人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,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;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,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,請投標人注意。
4.
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,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,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,俾決定是否應買,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。
5.
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,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,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,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,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、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,如經重測, 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,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、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。
6.
本件406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,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,或有其他 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,投標人應自查明,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 求撤銷拍定;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。
7.
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2年8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20065211號函載「旨揭地號領有
8.
桃縣工建使字第00513號使用執照在案。?,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,並應於應 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,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 拍賣或減少價金。
9.
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、瓦斯費或管理費用,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,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 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