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查封時,據在場債務人之一游信昌稱該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,現為其居住使用,拍定後 點交;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,本院得不點交。本件有地下室一樓編號1號之車 位,編號僅供參考,拍定後不予點交,惟其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,請應買人注 意。另據田中地政事務所函稱:本件土地有圖簿面積不符之情形,已超出容許誤差,實際面 積應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,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,拍定後當事人或拍定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,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。
2.
卷內除上述情事外,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,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 響交易等事項(包含是否為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凶宅、危樓….等情形),惟仍無法排除有此 可能,亦非保證絕無上情,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,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,應買人應自行 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,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賣。
3.
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,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,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,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,則以抽籤定之。
4.
本件標的物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,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,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。 六、土地為田中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(87.2.6變更田中都市計畫(第一次通盤檢討)案)。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,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;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,或是否有 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,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,拍定後均 不得以此為由,聲請撤銷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