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5月31日現場執行時,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
2.
2土地上 為雜林,編號3土地為果樹及雜林,編號4土地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內門區墎子 ?
4.
29-5號建物,編號5土地上有果樹、小水池、豬舍及雜樹林,編號 6土地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內門區墎子?5-
5.
5-26號建物,債權人代理人稱由 債務人親人使用中,惟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
6.
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;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。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,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。六、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,如經分割共有物、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(和)解成立者,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,請應買人注意。
7.
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。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〔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 限〕,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。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,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。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,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, 應自行負責。
8.
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,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 抵押權,本件土地上分別有門牌號碼同區墎子?29-
11.
5之 20(同段52建號)號等4棟建物,依建物謄本及房屋稅籍紀錄表,建物皆非 債務人所有,故免受併同移轉限制,而建物不在拍賣範圍,拍定後不點 交;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 段之規定,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,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,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。
12.
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,於辦理移轉 時,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繳清事宜。
13.
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
14.
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,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,於賣得 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,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,縱經拍定,亦得撤銷,請投標人注意。
15.
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,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,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,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