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
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,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,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、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,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,縱使拍定,亦得撤銷。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,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。
3.
一拍定後按現況點交。二民國112年6月6日現場指界時,據地政人員指出506-4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 碼臺北市北投區泉源路79號建物旁之空地,其上僅有斷垣瓦片。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5.
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:32,800,000元。
6.
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,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,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、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,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,縱使拍定,亦得撤銷。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,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。
7.
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。六、506-4地號土地謄本上載有「(一般註記事項)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 10月3日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辦理註記,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12年度重 訴第460號判決案件訴訟中」等語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