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,有無分管契約不明,拍定後不點交。
2.
本標土地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稱,現為雜草地及雜木林地,土地使用現況不明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,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,據花蓮縣新城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,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「住宅區」,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,如有異動,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, 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。
4.
本件分2標,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,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,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,如有投標亦不拍定,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,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,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,如未準時到場,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。
6.
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。六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,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,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