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112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:查封 之
2.
543地號均有數棟建物坐落其上,其餘為空地。惟實際情形請投標 人自行查證注意,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,且占有權源不明,如有爭 議應另行訴訟解決。
3.
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,亦查無分管契約,拍定後不點交。
4.
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,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。
5.
本件拍賣之土地設有地上權,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,請投標人注意。
7.
如有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(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)建築房屋,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,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(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)。
8.
係拍賣應有部分,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,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