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112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,地政人員指界稱:949-2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, 惟仍應以實測為準。
2.
依鑑價報告所示,本件土地西北側面臨約6公尺苗34號鄉道,路面鋪設柏 油,為山坡地雜木林,雜木雜草叢生。
3.
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,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。
4.
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,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,拍定後不點交。
7.
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,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,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,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。 六、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,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,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,不得應買trial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,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