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,據地政人員指稱,415地號土地位於建物門牌 號碼大暖路53-1號建物左前方,現為部分水泥地,部分為柏油路面。
2.
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,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,變賣共有物時,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,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,以抽籤定之,請應買人注意。
3.
415地號土地為住道路用地,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,可否辦理容積移轉,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、徵收在案。六、本件標的土地,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,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,查無資料可稽,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。
4.
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、水電、瓦斯、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,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