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土地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,林口區行政段393地號之土地係位 於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一段304號建物所坐落之基地。
2.
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:林口特定區計畫(第一次通盤檢討) 之建成商業區。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,土地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。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,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,且符 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,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,且順位 優先於土地共有人,請應買人注意。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 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,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,本院執行處不得審認,亦請 土地承租人注意。
3.
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,而待無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,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,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,請應買 人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