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件拍賣之土地,現況大部分面積為雜草樹木叢生,極小部分面積有鐵皮建物 占用,前開鐵皮建物占用基地部分不點交,其餘部分點交。
3.
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,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。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,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。
4.
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案件,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,變賣共有物時,除買 受人為共有人(含債權人及債務人)外,共有人(含債權人及債務人)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,以抽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