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現場履勘時,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:144-4地號位於新北市雙溪區竿蓁坑20 之1號房屋西北方約375公尺處,土地上為雜木林,無路可達。
2.
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,私法人不得承受,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,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。
3.
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,故拍定後不點交,土trial優先 承買權,請投標人注意。
4.
本件分甲、乙標依次順序拍賣,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,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,如有投標亦不拍定。債務人如於拍賣 期日準時到場,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