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據地政人員指界稱,土地上有鐵皮屋與鄰地混合使trial人表示其住在其 中。據債務人稱,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,無出租、出借之情形。應買人應自 行查明,因土地上之建物權屬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,土地拍定後不點交。
2.
基地出賣時: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(租地建屋,如民法第425條之
4.
土地法第104條等),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,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。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 爭執,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,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。
5.
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:出租耕地之承租人、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、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,trial次序,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,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,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,優先承買人無正trial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,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;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,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。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 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。拍定人就餘未經優先承買之土地,不得拒絕 買trial、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