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(優先承買權)現場指界時,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有數棟建物。另據鑑價報告指出,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,零星果樹。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, 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,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,拍定後不點交。
3.
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,倘非共有人拍定,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 六、建物如因地上權、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,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,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。
4.
另依土地謄本記載,其上有依同段3建號建物坐落,應買人應自行查證。
5.
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:拍賣之土地均位於八老爺農地重劃區內,無欠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。
6.
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,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,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(如: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/凶宅、 海砂屋/土地面積短少……等),請求撤銷拍定。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 查明,審慎投標。
7.
拍定(或承受或特拍應買)人應承擔拍定(或承受或准予應買)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。但如有因拍定(或承受或應買)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,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,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。
8.
拍賣之土地,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,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,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,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,應買人應自行注意。
9.
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,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。拍定後,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拍定人或其他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