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本標別拍賣之1139地號土地,部分土地上有作物(即水稻),查無實際收穫權 人,部分土地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(未見門牌)、鐵皮建物占用,因前開建物 與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,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,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。
3.
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,拍定後抵押權塗銷。
4.
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,編為農牧用地,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,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。應買人如為私法人,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,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。六、本標別拍賣trial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,其耕地之承租人、現耕他共 有人、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,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,又應買人或承受人 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。
5.
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,有無因天災影響,而改變土地之地形、地貌、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,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。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,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。